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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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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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减假暂”,着力守护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观察
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法槌落下的一瞬,更在于刑罚执行的始终。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制度能否得到依法规范适用,关乎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减假暂”制度规范适用,既监督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乱作为”,又监督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不作为”,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拔除毒瘤
严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曾几何时,“孙小果案”“郭文思案”暴露出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乱象,刺痛着全社会的神经。
为加强相关问题整治,检察机关持续将“减假暂”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巡回检察相结合,深挖并严肃查处其背后的职务犯罪与司法腐败问题。
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地区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主任赵德志就曾参与办理过一起“提钱出狱”案。
202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违法违规办理“减假暂”案件全面排查专项整治中,通过将省内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名单与公安机关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名单进行数据比对,锁定了一批在保外就医期间再度涉嫌犯罪的人员。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的郝某,正是此次被揪出的“漏网之鱼”。
据了解,2010年,郝某被交付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从2013年到2017年间,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患有高血压Ⅲ期、心功能Ⅲ级、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先后5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直至2017年10月,才因其病情好转并违反监管规定,最终将其收监。
排查到郝某的线索后,2021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时对该线索重点审查。参加此次巡回检察的赵德志介入此案。
“一般来说,患有心功能Ⅲ级的人在进行步行100米之类的轻度活动时,即会引发气促、乏力等症状;尿毒症终末期患者一般每周需透析3次。若罹患此类严重疾病,却仍有体力和精力实施其他犯罪,与常理不符,郝某保外就医合法性值得怀疑。”赵德志告诉记者,基于这些疑点,河南省检察院指定新乡市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我们首先调取了郝某的医疗记录,发现他体表既无肾移植手术疤痕,也无长期透析必需的静脉导管痕迹,这与尿毒症患者的典型体征明显不符。”赵德志向记者介绍,“此外,记录显示他曾进行过一次肺大疱手术,这与其声称的‘心功能Ⅲ级’严重不符,因为该病情在医学上难以支持此类手术。经多番调查,我们最终确认其保外就医的病情都是伪造的。”
而透过这些伪造的病情,一条为郝某暂予监外执行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伪造材料的涉嫌犯罪链条浮出水面,其中涉及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他们均收受了郝某给的好处。面对检察机关严密完整的证据体系,相关人员最终认罪。
202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依据新乡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撤销罪犯郝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同年7月,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通过伪造病情获得的四年零十二天监外执行时间不计入刑期。与此同时,新乡市检察院也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监狱民警陈某等9人立案侦查。最终,陈某等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
保障权益
纠正“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不仅聚焦依法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也聚焦“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情形,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检察院(下称“军天湖检察院”)承担着上海市军天湖监狱、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2024年7月,该院派驻白茅岭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进行线索摸排时发现,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王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但监狱以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
“我们核查发现,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各类司法程序已在看守所羁押一年七个月,这已超过三年刑期的一半。因此,被交付监狱后,王某在狱内的剩余服刑时间自然不足刑期二分之一。由于法律对‘实际执行刑期’的起算点规定不明,监狱为稳妥起见,最终未对王某提请减刑。”该院检察长顾忠华告诉记者。
然而,过长的司法程序在客观上压缩了王某入监服刑后的改造时间,而这一过程并非其个人意志所能左右。为此,军天湖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大家讨论认为,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不仅符合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假释制度中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司法解释精神保持内在一致性。
在法律适用上疏通了此案的堵点后,该院检察官又对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实质化审查,发现王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2024年7月,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同年8月,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得知这一消息后,王某在狱中备受鼓舞。他表示会珍惜减刑机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以此案为契机,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的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所办理的3件同类型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
多措并举
提升“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减假暂”是刑罚执行监督的“牛鼻子”,也是最具司法属性的案件类型。多年来,最高检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加强制度供给。积极推动制发“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联合最高法、司法部举办“减假暂”同堂培训班,系统解读新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高各地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
——强化实质审查。深入推动“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落实,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材料,既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重点审查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违规惩戒等关键环节。鼓励各地检察院研发应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和辅助判断,及时发现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书面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向监狱反馈,提升审查效率。
——积极推动开展“减假暂”检察听证。例如:山西省检察机关在开展“老病残”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围绕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社区矫正监管帮教等重点内容,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加强释法说理,提升了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
…………
“下一步,最高检将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为契机,加强与政法各单位协作配合,依法推进‘减假暂’制度规范适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及时研判‘减假暂’案件办理的最新形势,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职,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